English

法院:说理的最后地方

2000-02-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高娣

“学位之争”走上法庭

1996年初,北京大学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表决时到会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学校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博士学位。刘得知后,曾经向学校多次询问,学校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刘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刘曾经于1997年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无奈之下,刘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大作出不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责令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并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法院判决有没有依据?

海淀区法院的做法在法学界引起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学校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把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而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学校败诉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于是就引来了诸如“此类案件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法院应恪守法律条文还是遵照法律的精神”、“司法应不应该介入到学术领域”等问题的激烈争论。

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授予的,其在教育中的管理行为是单方面作出的,无需受教育者的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这点得到了行政法学专家们的普遍认同。

专家们特别强调,我们不能仅仅把此案看成是单纯的学位之争,应当明确,像学校这样的机构,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行使行政管理权时,要接受司法的审查和监督。

不能无视弱者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莘指出,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一个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他要有一个说理地方,西方国家有这样一种理念叫作“司法最终解决”,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明确的提法,但肖扬院长曾说,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说理的最后地方。从这个角度讲,如果一个人在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走了所有能走的路,而问题依然不能解决的话,他就要到法院去说理。仅从这个角度讲,法院受理也是毫无问题的。

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法院的受理对像刘燕文这样的弱者是个安慰,同时也提醒北大以及相关院校,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

(《法制日报》2.14)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